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我校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成立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教务处、团委、学工部、《学报》编辑部、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坚持教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教育引导、制度约束、查处警示、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一)将“学风建设”的宣讲纳入每年的教师培训计划,对全校教师进行科研诚信的教育。
(二)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对全校学生进行“诚信考试” 的教育。
(三)定期开展专项教育治理行动,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和处理。
(四)每学期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及时按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公示制度
(一)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校学风建设的各种规章制度、年度报告。
(二)对举报、抽查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认真按相关条例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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