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7-04-16 作者:小编

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环境,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教职员工的学术素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杉达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员工以及以上海杉达学院名义从事一切学术活动的部门或个人。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凡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方案、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学术成果,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必须详加注释,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等信息。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根据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需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对已有研究成果(包括自己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论、翻译、引用和注释时,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不伪注、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六)在上海杉达学院工作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署名上海杉达学院,各类资助项目所涉及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如实标注,并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论文或论著中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在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时不加以注明。

(二)伪造与篡改: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故意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文献资料;伪造注释;伪造学术经历、学术荣誉及专家的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但在成果或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署名。

(四)捏造数据:为得出某种符合主观愿望的结论,捏造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

(五)重复发表:同一学术成果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学术成果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刊物发表。

(六)重复申报: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

(七)滥用学术权利: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观点,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或为个人、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八)滥用科研资源:在学术活动中,骗取包括研究经费、研究设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严重浪费科研资源;或利用科研资源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的责任: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小组,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制订、宣传教育等工作,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对于涉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按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及处理结论。对经过调查核实确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同时,要切实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校报校刊、广播、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优、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过程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撤销其所涉及的立项项目和研究成果并追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取消其已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同时单处或并处以下惩罚措施:

1、校内通报批评;

2、警告处分;

3、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降级处分;

5、撤职处分;

6、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本规范终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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