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15〕22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结合学校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近几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检测工作,确保并不断提升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检测对象及实施要求
1.凡拟参加我校学位论文答辩的各类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检测。答辩通过后,学校对研究生上报的终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复检。
2.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研究生院对系统的使用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培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指定专人使用检测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系统用户、密码、相关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扩散,并禁止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4.用于检测的论文电子版需使用“学号_作者_学院简称”的命名方式,否则检测过程中去除本人功能将无法启用。申请二次复检的论文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_学院简称_检测百分比”。
二、论文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
1.对学位申请人答辩之前进行的检测,系统检测结果(即去除本人文献检测结果,下同)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20%(不含20%)的学位论文,且导师和研究生确认重合部分不涉及学位论文的主要论点及核心内容,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2.系统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50%之间(含20%,不含50%)的学位论文,需将具体检测结果反馈给研究生及其导师,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须在规定时间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提交检测。若检测结果小于20%(不含20%),且导师和研究生确认重合部分不涉及学位论文的主要论点及核心内容,视为通过检测,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3.系统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大于50%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其中,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80%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4.答辩结束后,学校将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终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复检,若复检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25%之间(含20%,不含25%),学校将取消论文作者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修改论文至少半年后重新检测,检测合格的可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问题;复检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5%—50%之间(含25%,不含50%),学校将取消论文作者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须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复检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大于50%(含50%)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三、附则
1.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检测的结果有参考价值,但还必须结合专家鉴定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初次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论文检测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分委员会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论文复检环节不受理申诉。
2.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终还需要依靠研究生的严格自律和指导教师的认真把关。各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研究生在修改论文过程中,不能为了降低重复率,只注重文字是否重复,而出现文章逻辑性差、文法错误等影响论文整体质量的问题,对此导师应特别注意。
3.研究生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4.本办法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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