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2017-04-24 作者:小编

山科大综字〔2016〕46号

章 总则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山东科技大学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科技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校学生,以及受山东科技大学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作品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所述人员严格遵守学术界公认的下列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一)在科研等学术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实验数据,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与注释的规范性。在学术成果(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四)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按章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防、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七)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或后果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小团体获取学术上或相关利益,明显伤害他人利益,其严重性取决于学术违规人员的获利或伤害他人的程度。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为原创作品;

(5)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伪造、篡改数据、图片和文献,或捏造事实

(1)以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审稿人和读者,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成果推广、求职、履历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各种伪造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4)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等。

第四章 学术不当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当行为是指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而违反一般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不当科研行为

(1)不当使用科研信息,如未经授权,将审阅稿件、项目申请书等文件的信息、他人未公开作品或研究计划等发表、透露给第三方或为己所用;

(2)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陷或副作用;

(3)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4)不当使用数据;

(5)违反科学规则的行为。

(二)不当的同行关系

(1)不当署名,如署名者不当获取与其在学术活动中的实际贡献不相称的荣誉或利益,违背所有当事人自愿或事先达成的约定署名,故意将对某学术活动及科学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予署名,以及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或其他影响力无理要求作者同意共同署名,在学术活动及科研工作中冒用他人署名等;

(2)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3)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品)作出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4)学术上不当的师生关系。

(三)非故意而导致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同一人将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成果发表在两个或多个期刊上,后发表的成果没有引用前面的成果,且没有就重复发表做出说明,即可认定为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

(2)不可“一稿多投”的论文主要有: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不可再次发表;会议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期刊编辑部说明并获得许可,不可再次发表;对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50%,或没有事先征得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明显标注发表内容出处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如果没有向再次发表编辑部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并在再次投稿的论文中加以说明,不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必要时,还需获得发表论文的编辑部同意;在国内期刊上用中文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事先征得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文中明显标注发表论文的出处,不得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用不同文字再次发表的文章,在工作成果等统计中计为一篇文章。

第五章 学术规范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规范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学校应当通过公告栏、报刊、网站等公布学校学术规范,介绍实施学术规范的制度,组织对新入校的第二条所述人员开展学术规范教育。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介绍学术违规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开展学术规范警示教育。

各学术分委员会应经常开展学术规范警示教育。

导师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开展科研活动,以身作则,对本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本科生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以及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术规范严格加以把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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