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2017-04-20 作者:小编

一、总则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中树立学术规范意识和学术自律意识,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行为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形成求真务实、崇尚科学的健康积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女子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在湖南女子学院注册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2.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7.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三、禁止行为

第五条 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4.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擅自更改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著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5.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等。

四、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1.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2.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3.科研处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5.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举报。

第八条 在接到举报后,科研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纪检监察室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六、惩戒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校内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除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外,可以给予以下学术处分: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所有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和其他待遇;取消申报科研项目、奖励和职称资格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生,除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分别予以不授予学位、收回学位或不予毕业及其他纪律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及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及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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