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7-04-20 作者:小编

湘城院发【2012】23号

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确保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指学校的、学术界的或一般学习方面的风气。高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本细则中学风是指我校全体教师的学术风气及在校学生的学习风气。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实施。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建立并完善我校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教师和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的养成。为师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并进行学术规范的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各学院、处、室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科研诚信纳入每位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七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九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在科技处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等。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各学院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六)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立即进行备案,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召开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若存在异议,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如不存在异议,调查结论将在5个法定工作日后,向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学院、处、室公布。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仍存异议,须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

(四)对无异议的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五)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结合本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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