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2017-04-20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维护严谨学风,坚持学术诚信,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与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成立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继续教育、科技、人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改革发展处、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

(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不得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论文、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及奖励申报以及论文撰写等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买卖论文,也不得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

(五)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禁止重复发表。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

(八)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九)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生物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有关学术规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员入学教育等培训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建立和实施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实验原始数据记录查验和保存,并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建立和实施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在评审或推荐学术成果时应依规定进行公示。

建立和实施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指导教师负责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初审和毕业研究材料上缴保存,学院负责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和学位论文查重的抽查。项目负责人、科研平台和学院负责离职研究材料的上缴保存。

第九条 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考核,把学风表现作为教职工考核和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情况作为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列入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下设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举报材料的接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各二级单位收到相关举报后,应转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接收举报材料后,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举报的调查程序:

(一)在决定正式调查后,由主任委员根据举报内容所涉学科范围指定5名或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

(二)调查小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校外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时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调查小组应该做好原始记录。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面谈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三)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如经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实施回避。

第十八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调查人员、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真审查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可召开学校学术委员全会讨论裁决。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或学术成果;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经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教职工、学生,给予下列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暂缓其职称和职务晋升;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2-3年内暂缓其职称和职务晋升;降低其职务职称等级或者撤消其职务职称;辞退或解聘;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5年或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暂缓其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暂缓授予学位或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教职工、学生,给予下列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1年内暂缓其职称和职务晋升。

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教职工、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撤销或报请撤销其学术奖励、成果、荣誉称号、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资格;终止、撤销或报请终止、撤销其相关的科研项目或其他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其学术奖励、成果、荣誉称号、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资格;终止、撤销或报请终止、撤销其相关的科研项目或其他资格;1-2年内取消其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的申请资格;1-2年内暂缓其职称和职务晋升。

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其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其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其参加各类奖励或项目评定资格;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教职工、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辞退或解除聘任。

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的教职工、学生,参照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是党员或团员的,可以给予党纪或团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指导教师履职不当、教育不严、监管不力导致其指导学生的毕业(学位)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暂停或取消指导学生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各组织,因开展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令整改,对其主要领导责任承担者、重要领导责任承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对组织和策划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其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责令整改并通报全校,对其主要领导责任承担者、重要领导责任承担者,视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措施,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应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不配合调查工作,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对举报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

若无法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通报举报人,学校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属于外单位在职人员的,学校将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行为,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递交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属于调查和认定问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由学术委员组织认定复核;属于处理问题,由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复核。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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