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19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坚守学术诚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

(七)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科研、学术活动;

(八)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十)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

一般的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调查和认定;负面影响较大,或性质较为严重,或学院应回避的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院学术委员会)对疑似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调查时,如有必要,可组建专门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被调查人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3-5人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校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其中与举报人和被调查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举报人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院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并明确作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认定结论。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书面认定结论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告知被调查人和举报人。

被调查人和举报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应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诉进行复议(或复查)并作出复议(或复查)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复议(或复查)结论为学校终结论。

第九条 确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结论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并提请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确定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公开澄清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以内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呈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人事处负责对教师、职工、博士后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 学工处、教务处负责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对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教师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研究所)负责对来我校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建议:

(一)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一般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依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称、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处理建议的时候,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应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并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

被处分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提出申诉。若在规定时限内无申诉,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内,受到以下资格限制:

  1. 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
  2. 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 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由受处分人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深刻反省并积极改正错误的,可由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解除受处分人的资格限制。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6. 受处分人资格限制解除后,其受处分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7. (四) 无晋升工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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