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2017-04-19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厚德博学,砺志敦行”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周口师范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以及在我校学习和工作并以周口师范学院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进修教师。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成立周口师范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周口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人事处或监察处办理。

第四章 惩戒标准

第九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校内通报批评。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3、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4、开除。

(三)学校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等。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申请终止处分,经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消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 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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