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2017-04-15 作者:小编

从上海海洋大学官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毕业论文进行检测,硕士重复率不得超过10%,博士不得超过8%。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 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 3 号)与《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等文件精 神,规范学术写作、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保证并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采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作为我校 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的监控手段,打击、杜绝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 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条 宗旨与原则 原创性检查工作旨在纯洁学术空气,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风校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认定、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的原则。 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检查范围 拟申请我校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包括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

第三条 检查材料提交 申请原创性检查的,应需提交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导师审查意见表》 (下称简称《导师审查意见表》)。凡未按规定时间送交《导师审查意见表》和电子学位论文者, 视为自愿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交的学位论文文本与申请学位的论文文本必须一致。

2.必须是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导师审核认定的文本。

3.仅提供论文的正文部分,不包含封面、题名页、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中英文 摘要、目录、文后注释、参考文献、附录、后记、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 果等部分。

4.论文电子文档应采取 MS Word 或 PDF 等格式,以“学院+学号+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四条 组织与实施 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由研究生院负责、各学院协调。研究生院完成检查后,向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报结果,并提供相关检查报告。 除直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或学位申请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形外,对于检查结果的处理,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等根据检查及处理程序履行其 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 原创性检查结果处理,依据申请学位类型以及总文字复制比例等不同进行分别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

1.总文字复制比例≤10%的,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2.总文字复制比例>10%且≤20%的,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 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或修改后重新检查的具体处 理意见,并填写《原创性检查结果导师意见及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导师决定书》)。

3.总文字复制比例>20%且≤40%的,将交由三位校外专家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分析,并填 写《原创性检查结果专家意见及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专家决定书》)。外审专家中两名 及以上同意的,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否则,延期半年后再查。

4.总文字复制比例>40%,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

1.总文字复制比例≤8%的,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2.总文字复制比例>8%且≤15%的,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 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或修改后重新检查的具体处 理意见,并填写《导师决定书》。

3.总文字复制比例>15%且≤35%的论文,将交由三位校外专家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分析, 并填写《专家决定书》。外审专家中两名及以上同意的,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总文字复制比例>35%,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检查及处理程序 各学院将拟申请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及《导师审查意见表》提交研究生院。具 体时间安排,由《研究生答辩工作日程安排》另行规定。 研究生院随机抽 20%左右的比例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原创性检查,将检查结果通知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提供相关检查报告。 对于需要导师认定的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相关导师,研究生院提供检查报 告。研究生导师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论文进行认定,并填写《导师决定书》。如果需要重新检 查的,则应通过学院将修改后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 出具新检查报告。 对需要送校外专家核实分析的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安排,并向校外专家提供论文及其检 查报告。研究生院在收到《专家决定书》后,及时通知学院,并将检查报告书与《专家决定书》 复印一份交存学院。 经导师认定的论文,其论文检查报告与《导师决定书》和新检查的报告(如果有的话)等 将提交给论文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审核是否建议授 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校外专家核实通过的论文,其论文检查报告与《专家决定书》将提交给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审核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申述及其处理 对于校外专家核实不通过的或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的两种处理情况,学位申请人不服 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向研究生院调取申述论文的检查报告和/或《专家决定书》, 组织 3 人以上的专家组对论文进行人工判定,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终裁定结果。

第八条 导师职责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弄 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 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照教师规范及对教师师德、师风 的相关要求,将对导师追究相应的责任。 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 管力度。对出现研究生导师失职失察现象的,将对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其他 校内有关人员应对检查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及媒体扩散。研究生院不接 受正常检查之外的论文检查委托。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仅能预防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无 法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学生的培养指导中应加强管理、精心指导, 督促学生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确保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稳步提高。

第十条 附则

(一)抄袭分类

1.抄袭的内容分类

(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

(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 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 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

(3)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 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

(4)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 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

(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 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6)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

(7)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 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 和意义等。

2.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

(1)句子抄袭:如整句照抄;整句意思不变、句式不同;整句意思不变、同义替换。

(2)段落抄袭:如整段照搬;稍改文字叙述,增删文句,实质内容不变;

(3)章节抄袭:照搬或者基本照搬他人作品的某一章或几章内容。

(4)全篇抄袭

(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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