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15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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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引导全校师生以严格的学术自律为准则,促进我校学术繁荣、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各项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与科学发展,特增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细则
第二条 我校人员应认真维护和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与诚信规
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避免遗漏和错误,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要认真记录研究的原始数据与材料,并责成专人管理,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防止和杜绝伪造、篡改及抄袭科研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四)在对本人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不得有下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四)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与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第四条 我校教职员工如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行为,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
职称或职务晋升,暂缓申请项目和奖励;撤销其由此获得的学术荣誉或资格;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五条 我校学生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处学籍处分。对上述行为被发现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
撤销其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追究其导师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各附属临床学院和非直属教学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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