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论文查重标准总则

2017-04-09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沧州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细则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惯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五条 取得的一切成果必须以沧州师范学院名义发表、发布。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未参与工作者不得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成果须征得我校同意。

第六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七条 各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发布时应如实全名标注。研究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研究结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二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评议的科研成果向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符合第二条的人员必须在《沧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自律书》上签字,由本人所在单位盖章,负责监督,科研处审核备案。一旦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责成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上述不端学术行为的调查

1、举报人应向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备案。

3、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校成立调查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独立调查。

4、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5、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6、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7、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8、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其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9、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0、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1、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分,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当事人因其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并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4、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沧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自律书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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