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院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 新党教〔2016〕51号《关于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建立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 新教高〔2016〕11号关于落实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令第40号为依据,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院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四条 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称聘任,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以及因不端学术获得的其它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五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第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学院科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将对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将收悉函件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专案组进行审查,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终处理结果。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受理一次,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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