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指示精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和学位规范,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启用“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测要求
条 我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参加检测。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二条 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是单个WORD文档的正文部分(绪论、论文主体、结论),文件名为:专业_学号_姓名_论文题目.doc。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致谢、参考文献等部分不纳入检测范围。
第三条 供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由各领域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研究生部不接收指导教师或研究生个人上传的学位论文电子版。
第四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者,视为放弃检测。
第三章 检测安排
条 学术不端检测采取初检、复检、抽检三个步骤。
第二条 初检。按照我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安排,各领域收齐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上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进行检测,同时上报“论文检测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第三条 复检。初检未通过的研究生论文检测在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后,可申请复检一次。
第四条 初检或复检通过的研究生,即可按导师和专业领域要求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及准备论文评阅的相关工作。复检未通过者,需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为半年。
第五条 抽检。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部从各专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检测结果
条 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不合格”三项。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根据检测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结果。
第二条 合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视为“合格”。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
第三条 修改后复检。30% ≤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 50% ,视为“修改后复检”,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研究生须按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专业领域应对申请复检的论文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第四条 不合格。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硕士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30%,均视为不合格。对论文检测不合格者,需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为半年。再次申请学位答辩时须重新进行检测。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条 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偏高。
第二条 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释,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条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第四条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其他
条 各专业领域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树立“诚信科研”的思想。针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条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者,可提请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裁定。涉及较大争议问题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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