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现状–知网论文检测样例

2018-02-03 作者:小编

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现状--知网论文检测样例,1.我国“不当出生”的案例。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及“不当出生”的赔偿诉讼案件。案例一,医方过失提供错误的遗传信息或建议。

[2]广州一对夫妻患有轻型地中海贫血症,由于医方在婚检及产检中存在过错,终造成新生儿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症。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认为医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被告则认为婴儿的地中海贫血症状是由于父母的遗传基因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后,本案以医院赔偿原告方32万元人民币而告终。案例二,未能诊断或告知怀孕的事实而使孕妇丧失终止妊娠的机会。2004年,原告张女士到北京白塔寺药店中医诊所就医,被诊断为“更年期反应”,并明确排除怀孕的可能;8个月后张女士诞下一足月低体重儿。于是张女士诉被告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三,先天残疾儿状告医院索赔案张小荣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某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生告知其胎儿一切正常,之后产下一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男婴鲁某。鲁某通过其母张小荣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鲁某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理由实为因被告未能及时检查出原告患先天性残疾而造成原告的降生。即如果被告当时能及时确诊原告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原告父母可以选择引产或分娩。故本案实质为优生优育选择权赔偿纠纷。

2.对“不当出生”案件现状的思考。由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没有明确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比较混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类案件的称谓也五花八门。有人称之为“产前误诊纠纷”,也有人称之为“产前保健服务合同纠纷”,还有人称之为“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纠纷”,学者们一般称之为“不当出生”。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以来,“不当出生”案件逐渐加多,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也各不相同:一是以债务不履行提起的违约之诉,二是以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三是以不当生命提起的损害赔偿,四是以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提起的侵权之诉。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更是大相径庭。有的判决不支持此类诉讼,认为“不当出生”的损失难以计算,并且认为孩子的生命价值及尊严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损失,即便是有缺陷的生命。与之相反的判决则认为,计划外婴儿的出生,给父母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并且使其整个家庭承担了一种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及精神伤痛,故因存在过错造成这种损失的一方有责任承担赔偿义务。这种纷繁复杂的局面使得当事人难以维权,以致多数当事人只能独自承受缺陷儿所带来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甚至难以为缺陷儿提供医疗及生活的供给,使很多缺陷儿长期忍受身体的痛苦与物质的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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