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具有以下特点--知网检测样例
1.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而具有较强的逐利性
就购买商品而言,职业打假人与一般消费者并无什么不同。但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者的高额赔偿或行政机关的举报奖励,而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只有使用目的。职业打假人具有很强的逐利性,事前便已知道其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目的是为了追求在维权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赔偿,问题商品无论金额大小,都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的惩罚性条款等规定要求赔偿,同时还会要求工商、质监、价格等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者处罚后按规定给予其举报奖励。
甚至,部分职业打假人以提出举报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以获取高额赔偿。而一般消费者只有会在购买商品后或者进行使用后才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职业打假人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曾有人认为不能将其视为消费者,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的惩罚性赔偿。而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的维权行动。
2.具有专业团队化的特性
职业打假人通常进行团队化运作,进行内部分工。为了方便进行索赔,职业打假人团队通常会把目标瞄准大型的商场、超市。一部分人员会先被安排到各大商场进行调查以寻找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再由专人负责就购买回来的商品进行举报、诉讼。而职业打假人群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举报流程均十分熟悉,对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
3.穷尽所有救济手段
职业打假人为了取得高额赔偿或举报奖励,往往会用尽各种法律救济的手段。职业打假人可能为了取得执法部门或者法院的支持意见,会就同一商品纠纷向执法部门先后提出举报、投诉、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尽所有维权方法来达到其目的。而且,职业打假人往往针对某一商家的各类商品进行大量的举报或者诉讼,且善于纠缠程序上的细节,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大量的执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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