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增强学生诚信意识,规范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确保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提高本科人才培养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工作采用学院自查和教务处抽查两种检查方式。学院自查应在答辩前进行,相关规定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检测范围
第四条 教务处以专业为单位抽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取篇数不少于该专业毕业论文数的10%,对于人数较少的专业,应至少抽取5篇。
第五条 各学院推荐参加评优的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六条 未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在下次答辩前需重新检测。
第三章 检测对象及流程
第七条 检测对象为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电子版,文档格式为Word或PDF格式(非图片格式转换)。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一周内,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检测名单,并由学院将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电子版提交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并反馈给各学院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各学院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查与认定,并根据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四章 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参考国内同类高校检测标准,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检测标准设定如下:(1)文字复制比(文字复制比是指毕业论文与比对文献比较后,重合文字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含自引部分,下同)在30%(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2)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超过50%的毕业设计(论文)视为检测不通过有待整改,给予一次整改机会,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参加答辩;(3)文字复制比超过50%视为检测不通过。
第十三条 检测不通过或整改后检测仍不通过的毕业设计(论文)经学院答辩委员审查和认定,答辩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对于检测不通过或整改后检测仍不通过的学生,其行为若被认定为作弊,由教务处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检测不通过或整改后检测仍不通过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将被取消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资格,并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推荐参加评优的毕业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进行解释。
以上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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