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2017-11-26 作者:小编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论文查重标准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际情况,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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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培养研究生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条 学位论文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特点,是研究生综合研究能力的真实体现。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旨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采取以预防为主,监督与自律相结合,通过监督和管理培养研究生自律意识,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负有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之责,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审阅和督查,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导师工作不负责、把关不严或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

若导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学位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条 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学科学位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分春秋二季进行。

第三章  检测结果的认定

以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和严重抄袭三类。

第八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30%以内(不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第九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30%,不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第十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50%以上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第十一条  对以上条件难以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学科学位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抄袭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处理意见分以下四种类型:

1.允许参加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可进入毕业审核程序,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有轻度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学科学位处批准,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2、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属中度抄袭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有中度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3、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至下次学位论文答辩,方可重新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4、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典型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学科学位处负责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的负责人,并由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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