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术研究道德规范(试行)

2017-11-11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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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对象:本院在编、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在本院学习的学生以及以本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国家、民族、科学的尊严和学院、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

(一) 反对以形式捏造、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和实验数据;

(二) 认真对待各种学术立项、鉴定、评审、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提供客观、真实、详细的资料。反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以及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反对将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以重大科研成果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或渲染;反对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论文投稿中严格遵守国内外相关刊物的规定;

(三) 出版图书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六条 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一)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著作的引证、署名和发表,在著作中直接、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引文出处,标注必要的注释,或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对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四)合作成果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五)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第七条 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项。因特殊情况(如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项的,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本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严禁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八条 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九条 积极营造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勇于创新的学术氛围;反对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学院或他人的利益。

第十条 对被举报或发现的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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