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论文查重标准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重庆理工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重庆理工大学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恪守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必须坚持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按章、公正透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与剽窃 在学术活动中,使用他人学术作品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造的成果。
(二)捏造与篡改 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研究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文件 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学历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文件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参加实际论著写作中署名,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中代其署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 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 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等学术权力,影响学术评议、评审、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及科学性,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评价过程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评审、审批的研究成果等行为。
(八)泄密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滥用科研资源 擅自将科研资源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毫无关系的其他事项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利用职权和声誉对举报者实施打击报复等。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评判机构,由纪委办(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组成。该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对调查评判机构决定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由与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
第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学术问题,调查小组会针对举报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调查评判机构对被举报或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调查评判机构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调查评判机构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调查评判机构提出申诉,调查评判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或投诉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罚方式
(一)学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术不端行为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学生则按学生管理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学校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所有科研成果,责成学术不端行为者对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学校责令该学术不端行为者向相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销其相应奖励或资格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其不良影响。
(四)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或产出的成果,凡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中止对该项目的资助,退回相关费用。
(五)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我校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3年。在处分期限内,受处分人在申请获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申报新的科技项目和奖励项目等方面均不具备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受处分期间内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利。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查评判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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