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查重样例–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误检情况

2017-10-05 作者:小编

知网论文查重样例--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误检情况

“误检”是文献检索的专有名词,是指用户检出的文献,有的符合需要,有的不符合需要,甚至有些需要的文献未被检出[2]。本文所指误检,是指论文检测者使用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SMLC)检测法律类论文时,对比结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将合理引用的内容认定为抄袭;第二,应该列为抄袭的内容未列出;第三,同一文本用不同存储格式检测出不同的结果。根据调查问卷,以下内容(表1)被认为属于误检内容:从表1可知,51.88%的被调查人员因“专业术语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合,46.62%的被调查人员因“常识性描述”被认定为重合,而“地名、行政机关名称”“案例文字性介绍”和“事实性数据”被认定为重合的概率也都高达24.06%、29.32%和27.07%。更有甚者,连日期、公式(法经济学里涉及经济学的公式)、序数词、关联词、毕业论文致谢词、古文引用部分,也都被认定为是重合。

( 一) 将合理引用的内容认定为抄袭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制定、法律事实、法律监督、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秩序、法律体系等,都涉及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法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法律现象[3]。撰写法学论文的过程中,在论证时将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法学专有名词、法律事实、法律法规名称、条文和法律判例等,而这些内容的字数有时候会很长,若将这些具有共性和普适性的内容列为抄袭,法学论文的重复率将异常高。鉴于上述情况,可以说,复制不能一律等同于抄袭[4]。

1.法学术语。在进行法学论文的写作时,必须使用专业法学词汇,也即法言法语,否则无法表达出法学研究的与严谨。例如“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等,诸如此类还有许多,而这些普通的法学研究表达,如果再添加上关联词或者序数词,其字数将会轻易地超过学术不端软件的低检测标准,这些表述也会被认定为是抄袭。

2.法律法规名称、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法学论文写作中,为了论证某一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到法律法规的条文。而从规范写作的角度出发,引用法律条文必须注明来源与内容。例如:2001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2010年11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段话即因所描述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文字数太多,在检测时所有法条和日期都被列为重复,而部分法条内容更直接被认定为剽窃文字表述。

3.指导性案例。高人民法院每年搜集基层法院的经典判决将其汇集,并不定期在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同时集结成书,法学学者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时必然需要先对案例进行介绍,那么在介绍案例并注明引用的时候,相同的案例就会有三个正规来源:1)判决书;2)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3)《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丛书。不同的作者从不同的来源注明同一个案例引用的时候,SMLC就会将后续检测的文章认定为是抄袭。

4.名家的经典表达。法学名家在一些公开场合,例如在会议、演讲、讲座和电视访谈节目中对法学问题的经典评述,已经被学界众所周知的法学名家观点或者名言,在SMLC检测中也极易被认定为是抄袭。因为这类经典表述一般直接写出某某认为、某某的观点是,而不写作某某在何时何处评论道“……”,因此引用该名家观点的论文就被默认为是出处,这是极不合适的,毕竟这并不是该作者的观点,而是法学名家的观点。

(二)应该列为抄袭的没有列出来1.引用不规范导致的误检。在SMLC系统数据库建立初期,并不能收纳所有的法学著作,尤其在纸质年代很难发现学术不端行为[5],而SMLC系统数据库又是建立在日益增多的学术论文之上,这就导致那些没有对引用内容作规范性标注的法学论文成为某些文字的“首创”对比样本。而此后的其他法学论文即便是正规地引用了专著的内容,也会因为与“首创”样本重复而被认定为是剽窃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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