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28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推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是伪造注释;

(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3-5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经查证核实后,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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