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

2017-04-28 作者:小编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铜仁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不良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关于加强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铜仁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师生,以及以铜仁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者,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避免遗漏和错误,以防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学术成果署名要实事求是,应按照成果完成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五)在铜仁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署名完成单位铜仁学院,并应注明成果来源和项目编号。

(六)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八)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学术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抄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找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及在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全面了解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和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既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应撤销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资格、荣誉并追回其他已获利益。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四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一)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四)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及复查

(一)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调查人,若被调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终决定。

(二)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四)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条 在学院网站的学风建设专题网中,公开学术不断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2个月以上。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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