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2017-04-28 作者:小编

一、总则

条 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遵义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遵义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程》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务会提交调查结论。校务会根据本《规程》以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并由校长签署发布。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类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参见《遵义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对于口头举报,应将举报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六条  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其成员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掌握证据,查清事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小组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调查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各位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审议,提出明确的调查处理结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处理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的调查处理结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并上报校务会,并由校务会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校务会在接到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5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由相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完成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应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七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由我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在处分期限内,被处分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利。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务会在30日内对案件做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试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试行)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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