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

2017-04-27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渭南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制定《渭南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学、科研工作人员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促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渭南师范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的学术行为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确定署名顺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八条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九条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条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5%以上(含25%)。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在学术上诬陷他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实名举报。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渭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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