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

2017-04-27 作者:小编

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陕西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陕理工校发[2013]22号),特制定本办法。

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论文检测者,一律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复制比低于25%者方可参加论文评审和答辩。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以下者:直接送审。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至25%之间者:由导师负责审查。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5%以上至39%之间者:修改后送审。修改后必须参加第二次检测,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低于25%者方可送审,二次检测费用由本人负责;超过25%的,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按延期答辩处理。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以上者: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按延期答辩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对同一年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半数及以上复制比高于40%的,之后三年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均由学校负责组织评审,并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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