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2017-04-25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 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 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大庆师范学院章程》,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 部令第 40 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 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 学生,以及以“大庆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 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 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 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 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 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 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 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 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 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 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 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 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 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 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 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 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 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 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 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 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故意篡改、伪造试 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 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 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 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 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 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 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 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 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 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 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 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 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 外等。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 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 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 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的行为。

(十)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 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 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调查认定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 7 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 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 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 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 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 的事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 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 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 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 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 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 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并由学术道德专门委 8 员会组织 3—5 人的专家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 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 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组应该 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 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 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校学术不 端行为查处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报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备案。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 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终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办公室上报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 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 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 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 导教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 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视 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科研 成果评奖,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第十五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由相关部门 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庆师范学 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 修教师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 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 处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 10 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 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 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 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七)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 11 正当指控的人员,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 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 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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