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17-04-25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哈尔滨学院的所有教师和职员。

(二)哈尔滨学院的所有学生。

(三)以哈尔滨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实事求是,按章办事,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等行为;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材料或伪造虚假学术经历等行为;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哈尔滨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院学术规范工作组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工作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工作组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工作组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三)对进入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工作组应当于1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工作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五)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六)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七)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及复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1至3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三)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职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五)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其他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其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学习和兼职资格。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工作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终决定。

第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书中应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及处分期限等。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处分结果要在全学院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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