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2017-04-25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

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

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二)职责

1.评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审定博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学位入学考试范围及内容;

4.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审查通过拟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提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7.提出撤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8.提出省级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名单。

第七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按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若培养单位不能组成评定分委员的,可选派人员并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职责

1.评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审订学士、硕士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3.组织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4.审查通过拟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提出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提出撤消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上通过,决议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1.5)以上;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

(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制作学位证书,并组织培养单位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

第十四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业余的本科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具体条件是:

(一)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云南省学位外语统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

(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实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三门(含三门)以上者;实行学分制的,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六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五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未通过云南省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人外语合格证通知单;

4.本科阶段成绩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本科毕业证时的相片(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建议学位授予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4.科研水平达到《云南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关规定。

(二)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课课程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完成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论文要求

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指导下,紧密结合所学专业,在本专业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位论文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研究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与要求: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已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应按我校相应学科及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四)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五)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指导下,紧密结合所学专业,在本专业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六)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后学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2.后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3.独立、作者、第二作者(导师须为作者),以云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研究成果一项;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从提出申请、课程管理、考试管理至学位授予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将纳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备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语;

4.科研水平达到《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关规定。

(二)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

(三)实践要求

完成实践学习计划,取得实践学分。

(四)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照国家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业设置方案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形式可多种多样,譬如:政策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商业计划书、数据分析报告、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等,字数应不少于2万字。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写作、检测、评阅与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规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三)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章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部统一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合格方能进入匿名评审,具体操作见《云南财经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

(四)学位论文评阅

1.学术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培养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交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其他未抽取的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评阅,采取专家匿名评审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2.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采取专家匿名评审方式。

(五)学位论文答辩

1.各培养单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提供申请人的学位授予申请相关材料、答辩申请报告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备案,方可组织答辩。

2.答辩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其中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应有两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3.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生效。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主持答辩;

(2)秘书报告学位申请人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3)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4.培养单位应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以下材料按要求整理好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送校学位办复查。

(1)《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三份;

(2)学位论文纸质三份,电子版一份。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良好的外国语写作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

(二)课程与科研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术活动,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攻读学位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要求。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紧密结合所学学科专业,在本学科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学位申请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学位论文能反映申请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了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同时能反映申请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达到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水平。

2.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撰写、检测、评阅与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规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签章同意后,提交学位办统一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匿名评审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五)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由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组织送省外同行专家评审。

(六)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中至少有两名校外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负责论文答辩的记录和答辩材料的整理上报等工作。

2.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部备案,并组织答辩。

3.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或通过校园网站进行公告。对须保密的论文,可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进行答辩。

4.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生效。

5.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整个答辩会;

(2)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若导师因故不能出席,可由秘书代为介绍;

(3)秘书宣读评阅人意见;

(4)答辩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5)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回避;

(7)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6.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以下材料按要求整理好报研究生部复查。

(1)《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含学位申请表)两份;

(2)《云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两份;

(3)《云南财经大学答辩记录和决议书》(含表决票);

(4)学位论文一式五份;

(5)在学期间科研成果一份。

(七)学位的再次申请

1.学位论文检测、论文评阅或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者可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2.再次申请学位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章 学位审批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士和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校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名单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期内无异议,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一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做出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学位者,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情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撤消其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各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办。可经本人申请,核实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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