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04-25 作者:小编

(云中院字〔2011〕37号)

 为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或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5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规定条件者;

2、毕业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下列学术不端行为:(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3、在校期间有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者;

4、往届生回校参加考试作弊者;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以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四条  对未获毕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科目补考,补考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1届毕业生执行,往届毕业生按毕业当年学位授予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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