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25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中医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以云南中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兼聘人员、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上,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全面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须作出说明。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水平。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发表,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及参加相关考试;

(六)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及参加相关考试;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八)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九)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学术不端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学校有关领导、不少于3名学科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特别重大的处理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视情况报告学校党委作出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则应责成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学校党政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应的处理。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决定由涉及到的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执行,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受解聘或开除以外处分的非教学人员,以及受开除以外处分的教师(被解聘教师职务人员,学校允许其竞聘其它非教学岗位)。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两年,处分期限结束,经所在部门考核,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在处分期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惩处。

(四)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得评优评先评奖。

(五)对采取第四条诸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头衔、聘任的岗位级别,以及荣誉称号等,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延迟答辩、取消学位、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延迟答辩、取消学位、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三)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处分期限结束,经所属院(系)考核和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在处分期内继续违反规定的,将从严惩处。

(四)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评奖。

(五)对采取第四条诸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奖励等,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