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24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学位论文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或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创作成果的;

2.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注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六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六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导师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导师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培养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组织主管部门。

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较高(硕士学位论文>25%,学士学位论文>40%);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论文评阅专家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四)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者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培养单位。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认定组,或委托相关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并将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相应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终结论。

第十六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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