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22 作者:小编

章总 则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治学术不端,弘扬科学精神,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渝教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和具有本校学籍的各类学生,以及以重庆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适用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正确对待名利,远离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不正之风,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组织。

第七条重庆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形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的投诉举报,负责组织调查专家组或专门委员会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调查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不少于5名且与被举报人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组成,应具有性和中立性。

第十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专家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息,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举报信息;

(二)调查专家组甄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形成独立的专家鉴定意见;

(三)约谈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调查核实记录;

(四)被举报人提交应对性的申辩材料;

(五)必要时调查第三方,并提供由第三方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

(六)在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专家鉴定意见等。

(七)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受举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若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即可结束调查。若经调查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面谈时,应作书面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若被举报人对调查评判意见持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上述各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同时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批评教育或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撤销相应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和学术兼职;

(六)延缓职称职务聘任或晋升;

(七)解除职务聘任或相应职称岗位聘任;

(八)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九)开除公职;

(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校学籍的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含毕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应视情节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以重庆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外人员,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人员录用过程中,对曾因学术不端行为受过组织处理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学术材料而获得学术资格和学术职务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若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学校人事处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决议,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学术或行政处理前,举报人信息及调查取证相关资料均应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调查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有关事实证据,否则将追究调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或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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