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察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2017-04-22 作者:小编

为了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学院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二)剽窃。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四)伪造或造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五)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诬告。捏造事实、故意歪曲或肆意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校道德问题。

(七)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承认的惯例者除外)。

(八)滥用学术权力。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九)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一周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调查取证,专家组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的调查取证,并得出相应的调查结论。

(三)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调查结论形成后一周内及时通报给相关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学风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五)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形成一致意见后在校园网学风建设专栏上予以公示。

(六)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调查结论并提交初步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降级,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三)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开除,撤销学位等;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院鼓励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为举报属实。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终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诉。

第五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举报事件属实的举报人,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还有义务为举报人长期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研究机构及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4年4月20日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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