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2017-04-22 作者:小编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及在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命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全校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要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与优良学风建设是学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教育与治理相结合,按照“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 的原则,使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师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学术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制定,指导检查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查处。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责任人。

第六条 加大学风建设宣传和教育力度。学校通过校报校刊、宣传栏、校园专题网站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律行为。

第七条  自觉遵守学术研究基本道德要求

1、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2、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4、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术界所承认的基本学术规范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工作行为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

2、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3、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成果署名(含单位和个人)实事求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5、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6、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在对他人成果质疑时,不得捏造事实、故意歪曲或肆意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风道德问题。

7、学生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严格遵守之。

8、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留存,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9、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10、在各类考试中,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杜绝舞弊行为。

第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2、剽窃。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3、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4、伪造或造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5、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6、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承认的惯例者除外)。

7、滥用学术权力。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9、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授权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

1、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4、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申辩。

5、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6.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在经学校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后方为终结论。

7、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于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8、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终结论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

2、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授权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

3、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4、 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校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或通过相关系部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当事人因其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1、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2、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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