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

2017-04-22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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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腐败,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伊犁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兼聘人员、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或投诉,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依调查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裁决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裁决,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

第十二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小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犁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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