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发表实施细则

2017-04-22 作者:小编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发表

(一)不得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的他人成果应注明,且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不得重复发表。不得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以不同语言重复发表(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除外)。

(三)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四)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五)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六)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

(七)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八)以上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二、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

如出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论文作者和通讯作者承担全部责任,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对于在我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及非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 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其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进行通报批评;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给予处理。

三、处理违规事件的机构

(一)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校长办公会提供处理建议。

(二)学校科技处负责受理对教职工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对学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四、其他

本细则作为对发表学术论文相关制度的补充和细化,与《南方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同时执行。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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