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科研行为规范(试行)莞工[2013]20号

2017-04-21 作者:小编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东莞理工学院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东莞理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推广成果应用、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条 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监管意识,完善责任。

第三条 学校校长,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科技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各司其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审计监察处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以及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处理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科研处作为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监管,对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指导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完成已立项科研项目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工作。协助人事处建立健全教职工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引导教职工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质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财务处在科研处的合作下协助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预算管理,按规定与预算严格审核把关。

人事处应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纳入教师岗前培训之中。会同科研处建立健全教职工的科研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科研诚信等情况纳入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校内二级机构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机构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九条 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等。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私人投资、办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或与学校建设和发展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期经费到学校后,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与科研处签定承担该项目的“责任书”,明晰权责并保证履行。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计监察处和科研处要完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用款、责令整改、返还违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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