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20 作者:小编

长大发〔2009〕18号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长沙学院在编和聘用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职员以及参加了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或责任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约请他人替代撰写并发表作品,或替代研究并发布重大科研、学术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文、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申报、使用或转让。

(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取消两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资格、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同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参加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违规者,由违规者的导师及所在系给予口头提醒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由教务处取消其毕业论文答辨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学生等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学生等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制订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从学术委员中推选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一名校领导兼任。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投诉的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第九条 工作办公室应该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对有关事实和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投诉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院务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院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长沙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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