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学术规范管理规定(试行)

2017-04-20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我校“厚德、笃学、求是、创新”的校训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武汉东湖学院所有师生员工,以及以武汉东湖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员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引用他人成果(如论文、数据、资料、方法、专利等,以下简称“成果”)时,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成果”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产生的“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成果”
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作者和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并遵守信息、生态、食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六)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学术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校“师生员工”学术规范行为,协助校行政、校党委推进全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采取各种正当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相关部门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实际违规违法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员进行职称降级或撤销;暂停或终止其科研项目的承担及申报;对其承担项目的经费予以追缴,甚至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及相关荣誉。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师生员工”在事实确认后,由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触犯党纪国法的学术不端行为,除学校给予相关处理外,如有必要,将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或直接涉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查清事实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申请复议。复议意见是学校的终决定。
第十三条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已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学校可终止原处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定将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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