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7-04-20 作者:小编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士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管理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论文终稿时,须同时提交论文原创性申明。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告知其论文作假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七条  教学学院应当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程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八条  学位论文须通过论文原创性检测。论文原创性检测相似比须控制在一定范围方可参加答辩及评优,其标准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发文公告。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上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在校生参与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买卖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买卖或代写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责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书面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本细则未规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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