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7-04-20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所有学生必须完成论文(设计)写作并通过答辩后才能毕业。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达到如下基本目标: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各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提倡各学院分专业成立由专业负责人牵头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主要负责提出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落实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筛选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配备指导教师,指导、评阅论文(设计),组织论文(设计)答辩,评定论文(设计)成绩,推荐优秀论文(设计)等具体工作。

各学院要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各专业拟定的论文(设计)要求与计划,督促和协助各指导小组做好指导教师的安排,明确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监督和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抽查、评审与监督,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与开题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设计)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关键,各学院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要切实加强论文(设计)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 论文(设计)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医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性: 论文(设计)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设计)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三)创新性: 论文(设计)题目应有创新,论文(设计)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新的需要。

(四)可行性: 论文(设计)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个性化: 论文(设计)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六条 论文(设计)题目原则上应一人一题。若由多名同学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七条 论文(设计)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原则上不得与往年题目重复。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安排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8周。特别优秀的学生需提前开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时,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严格审核认定其确有提前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能力者,可以提前开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在论文(设计)选题前应组织指导教师作好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介绍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学院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第十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自由选题,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科应将选题汇总并备案。

第十一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教学科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查阅相关资料后,与指导教师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各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与撰写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一般不得超过八人。

第十四条 论文(设计)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核算标准以人事处《标准学时的计算》为据)。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参照《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与答辩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以下称成绩评定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同意答辩后,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及作品。

第二十一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论文(设计)答辩: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论文(设计)评阅不合格者;

(三)论文(设计)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若干个由3~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专家组成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

第二十四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设计)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论文写作水平、论文陈述及回答问题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并结合指导教师的评分,评定论文(设计)等次,并将《成绩评定表》报所在学院盖章存档。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两部分组成,每部分都采用百分制,分别占总成绩的40%、60%。

(一)指导教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成绩:

1、对待毕业论文(设计)的态度;

2、观察、收集、整理、查阅资料的能力及运用水平;

3、独立工作能力、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论文(设计)的创新性与写作质量。

(二)答辩委员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定学生答辩成绩:

1、选题的价值与合理性;

2、内容的科学性、创新性或应用性;

3、论文(设计)写作水平及知识掌握程度;

4、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回答问题的正确性。

(三)毕业论文(设计)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遴选工作。各学院(系)毕业论文(设计)优秀等级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择优推荐省级以上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对获得校级优秀论文(设计)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学校行文表彰;对毕业论文(设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等级予以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推荐优秀论文(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题科学,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并能够较好地体现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综合应用;

(二)有较高的资料分析、归纳、概括能力及较强的文字表达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要求;

(三)论文(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到见解、或具有一定的实用(参考)价值;

(四)开题报告及调查材料完整,毕业论文(设计)的综合评定成绩达优秀等级。

第二十八条 推选校级以上优秀论文(设计)以当次通知要求为准,在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教师组成优秀论文(设计)评审组,对拟选论文(设计)进行评审(有条件的可组织学生进行二次答辩),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推荐的优秀论文(设计),并报学校批准。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与存档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工作;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各学院反馈。

第三十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一条 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答辩评分表、毕业论文(设计)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推荐为校级以上的优秀论文(设计)应编印成册,作资料留存。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一份交教务处。总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二)执行学校毕业论文(设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三)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并有显著效果的做法;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指导下,各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个别专业对毕业论文(设计)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办法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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