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7-04-19 作者:小编

为贯彻教育部教社科【2009】3号文件《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在我院营造严谨治学、献身科学、锐意创新的良好学术氛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良好的学术风气是提升高校学术水平、学科创新的基础,是关系到国家科技发展方向与速度的大事,各级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度加以重视。

二、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性宣传,使广大科教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

三、学术不端是指以下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当行为。

四、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与科学性。

五、科研处对不端行为的举报负有调查取证核实的责任,并将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处理,保证调查取证核实处理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八、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要把学术道德、学术风气作为考评一个单位与个人业绩的重要指标,把学术道德水平的高低作为评职称、加薪提级的重要参考,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十、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术风气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十一、建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浓厚科研氛围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学校全局的大事,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学术不端行为制止在萌芽阶段。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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