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04-19 作者:小编

    

条 为了在学校的各项学术活动中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和高尚的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严惩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的纯洁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师范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准则。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指科学界所公认并必须遵循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一切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例如,将他人已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新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包括评审他人材料中所获得的学术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的行为等。

(二)抄袭:例如,将他人论著中的内容,抄录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构成为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将外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翻译或改写作为自己著作的内容,而不加明显的注释的行为等。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与计算结果:例如,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实验结果,或添加、伪造数据资料;改动实验图表造成结论改变或误导读者的行为等。

(四)不当署名:例如,对研究未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未参与论著的写作或对重要内容作修改,不能够对论著内容负责者,在论文或著作中署上自己名字;将对论文作出实质性贡献者排除在共同作者名单内;未经他人同意,而在论文中署上其名字的行为等。

(五)一稿多投:例如,以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二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发表;将一项工作拆成有高度相似性的二篇或多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而相互间又不引用的行为等。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违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经确认,在第(一)(二)(三)(四)条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在第(五)(六)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一)(二)(三)(四)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一)(二)(三)(四)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四章  学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负责调查和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投诉的工作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分别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和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承担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学术委员会进行举报。

(一)学校内各部门凡收到有关我校人员或已离校人员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立即转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处理,对实名举报人应告知其直接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二)对于书面的匿名举报,学术委员会将视其举报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决定受理与否,但不对匿名举报人的投诉负责。

(三)对于社会公开媒体的报道以及在互联网上的非实名揭露,如果有翔实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学术委员会将对证据核实后,进行调查认定。对于网络上的非实名举报人,不对其作出回应。

第九条 对举报的调查程序:

(一)在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首先确定该投诉是否属于校学术委员会受理范围,如不属于受理范围,应立即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举报所涉相关学科分委员会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三)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举报所涉相关学科分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举报所涉相关学科分委员会必须向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五)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在收到相关学科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进行审议,如认为相关学科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要求重审;如调查报告结论明确可信,则由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责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校学术委员会的报告稿,交全体委员讨论修改,或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讨论。

(六)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后形成报告初稿,然后将报告或其中学术认定部分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征询意见。有不同意见或申辩须用书面形式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术委员会将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后,作必要的修改。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七)在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得出结论后,应写出正式调查报告,对被举报人的责任作出明确的学术认定,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正式调查报告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审核签名后,提交给校党政联席会议处理。校党政联席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正式处理意见由校党政办公室用书面方式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同时报告给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八)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中的学术认定部分负全责。如对调查报告作出了错误的学术认定,学术委员会应承认错误并作出相应的改正报告,提请学校纠正相应的学术和行政处理。同时,向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作出书面道歉或在相关的网站上发布正式声明。

第十条 回避制度。在学术规范问题调查中,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但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所作的决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开通报,以履行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一)在校党政联席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凡需要通过文件、简报、校园OA系统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须经校长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交新闻办发布。

(三)对于在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在学术委员会未作出事实认定或学校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般不做实质性公开报道。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拖延较久的举报,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向举报人告知处理进行的阶段性情况。

(四)其他未明确要求的通报事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调处理。

第七章  申诉和复审

第十三条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的要求复审理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诉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协调学术委员会或学校相关部门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上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复审决定由校党政办公室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复审决定是学校的终决定。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须要修改时,学术委员会可提出修正案,按下面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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