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7-04-17 作者:小编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视情况轻重给予推迟申请学位、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江西农业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赣农大发[2009]5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江西农业大学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或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的教师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扣除该论文指导津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升职称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单位学生培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培养单位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进一步的裁决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后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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