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17 作者:小编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本细则的学风指的是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风气,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以莆田学院署名的学术成果。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学风建设办公室具体的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各院系的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投诉,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调查取证;

(四)及时公开学风建设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师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教师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五条 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教师队伍学风建设是学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对教师开展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组织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七条 加强师生的科研过程管理。学校加强教师和学生的科研过程管理,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我校学报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各种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实验室原始记录是出具实验报告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各院系要加强实验室管理,认真做好实验原始记录。

(二)建立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各院系组织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要求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毕业论文手稿。校学术委员会有权检查毕业生论文中的原始数据,涉及到知识专利的问题,由指定人审查,并按保密程序进行。

(三)建立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对学术期刊出版实行规范化管理,学报编辑部要将向我校学报投稿成功的论文作者亲笔签名进行保留。

(四)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科研处负责将每年度的教师学术成果进行公示。学生处负责将每年度的学生学术成果进行公示。加强教师和学生的科研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工作,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师生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要求有主持学生科研项目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需将项目研究材料,上缴所在院系。要求离职的教师在离校前,将主持的科研项目研究材料,上缴到所在院系。

第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参见《莆田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试行)》文件规定。

(二)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通报有关情况。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在学风建设专栏网上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投诉。

(三)举报人有权利对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九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教师的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后,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后,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撤销学位、留校察看、退学等。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示学术不端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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