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2017-04-17 作者:小编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研究生及选聘的研究生导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规范将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学术造假行为是指抄袭和剽窃、伪造和篡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的文字重合比例≥5%但<15%,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的文字重合比例≥15%但<25%,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3.连续250字(含标点符号)相同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文字重合比例≥15%但<30%,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文字重合比例≥25%但<40%,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3.学位论文中某一章通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一篇学位论文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度抄袭行为:

1.学位论文正文总文字重合比例≥30%的,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2.学位论文中某一章文字重合比例≥40%的,且没有注明出处的;

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抄袭行为的情形,如论文实质性内容的抄袭。

(二)伪造和篡改。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试验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论文科学结论或试验数据违反客观规律,作者无法说明其结论的归纳理由、重现其试验数据的发生过程。

(三)研究结果的重复发表是指同一作者,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四)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六)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         引注文献不端行为,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二)         不当署名,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三)         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四)         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五)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六)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         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研究生导师应当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三)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研究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

(四)加强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五)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等的核心成果应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

第六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

(一)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研究生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以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同时对我校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二)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有关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在2周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完成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如果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为不能确定研究生是否涉嫌学术不端,校学位办将另行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审定。

(三)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当事研究生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研究生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调查小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要杜绝调查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掩盖事实真相和包庇等不端行为。

(四)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调查小组和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

(五)研究生处应及时收集、掌握有关证据材料,并另行聘请3~5 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六)研究生处应认真整理外聘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意见,认真整理和审查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并将外聘同行专家的审查和认定意见材料,提交涉嫌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并与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召开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审议会议日期。

(七)有关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在召开审议会议之日的10天前,告知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逾期未提供书面申辩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有关证据材料、学院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研究生处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审查和认定结果,以及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提供的书面申辩说明材料进行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终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全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审查结果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该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终结论和处理意见。

(九)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当事研究生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在读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读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等。

(三)研究生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已经获得学位的,无论是否已离校,所获学位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撤销,并注销学位证书;已经毕业的,所获毕业文凭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注销毕业证书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再接受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指导教师未履行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或学位论文存在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情形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在2年内不得担任学院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研究生毕业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毕业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学院下年度研究生招生数量。

(七)由于研究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资料、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抄袭行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严重抄袭行为或有3次以上(含3次)中度抄袭行为的,取消其2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累计有3人次被认定有严重抄袭行为的,终身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有伪造和篡改,处理方法等同于严重抄袭行为;对研究结果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四)指导教师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已对研究生进行了充分的学术规范教育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条  依据校学位委员会已认定结论,校研工部(学工部)按《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权限与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纪律处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研究生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处职能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研究生处将相关资料提交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发文日期: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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