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17-04-17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蚌埠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蚌埠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蚌埠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我院各类教改、科研等项目的申请者、承担者在项目申请、评估评审、项目执行、论文写作、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范。在学术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应自觉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署名。

(三)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学术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分别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六)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和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五条 蚌埠学院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院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并在校内广泛宣传。

(二)新入校青年教师均应进行科研诚信教育。

(三)各类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均应签署科研诚信书。

(四)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五)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尺度。

(六)针对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七)向相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八)院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举报投诉、异议材料复核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真正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八条 将学术道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职务晋升、派出进修、项目立项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学术不端报告制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科研处应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纳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科研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和调查处理机构

第十条 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推动学院和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二)负责院内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调查处理;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书面送达处理决定等。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由学院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科研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承担以下相关职责:

(一) 书面通知并督促被举报人所在教学系部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取证;

(二)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各教学系部行政负责人是本院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各所在教学系部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预警和问责制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纳入各二级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署名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鼓励实名举报,提倡同行监督。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风建设办公室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阅签署同意意见后,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认定被举报的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则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予以及时登记,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指派5名或以上专家到相关院系或单位,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教学系部或单位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由院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比如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等),应当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正式立案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相关教学系部或单位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学院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等事项时,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组成院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领导小组成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意见陈述,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属有效。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第十九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 如果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有异议,在接到书面调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向学风建设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要求重新审议。当事人未提出申诉要求的视为认同。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理建议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诉的,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复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在做出终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院学术委员会报送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复议决定,结合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3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内容包括: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解聘、辞退或开除等处分;

2.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活动,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等处理措施;

3.在职称评定方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术不端行为教师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当年晋升资格、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两年不准申报更高一级职称、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等处分。

4.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并由学院适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教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决定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学院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材料保存在3个月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应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满,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将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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