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关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细则

2017-04-17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2号)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以合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4. 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6.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 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 根据调查情况与鉴定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4. 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事宜。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根据本细则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学风建设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十六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停报或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 解除聘任;

7.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 取消学位;

5.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6.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以合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 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 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 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 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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