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 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2017-04-16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 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和以梧州学院名义从事 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 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监察委员会,由学术委员 会遴选若干名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 特邀委员。学术监察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 定的程序,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事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 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结论。根据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作 出正式认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 室以学院名义统一在院内公布。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 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 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他人成果的主 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 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 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 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 果及学术署名。

第九条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 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 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 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 重大学术成果由科研处的发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 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 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二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 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三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 是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成果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 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作品中署名,或未经 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为私自署名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 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 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 论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科研处和项 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 为。

第十七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 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八条 在学术监察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 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 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 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条 对我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个人和 组织都有权向学术监察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为书面举报和 口头举报。

第二十一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 案,并及时通报学术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口头举报的,相关记录 应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 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 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举报事实,听 取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 14 个工作日内在学术监察委员会 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由学术监察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正式立案后,学术监察委员会应当责成相关 单位或部门组成临时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临时调查组于 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术监察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 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监 察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临时调查组的报告应获得多数成员 表决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临时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接受学术监察委员会的指导。 被调查对象涉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 及必要时,学术监察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 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立案及调查过程中,学术监察委员会委员、调 查组成员以及相关人员与案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 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 理由证明上述机构及有关人员中有不适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 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相 关单位、部门或有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 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学术监 察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并分别听取举 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 议。学术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人数通 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查结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处理。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学院根据 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 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民法通则》等 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其他学术行为准则的 教师及相关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 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 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

(三) 取消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 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 行政免职;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终止科研 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获得的 —8— 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五) 解聘或行政开除。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 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其他学术行为准则的在校学生,根据 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 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

(三)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或其他资格;

(四)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 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校期间违反学术行为准则的毕业生,根 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得的学位,并 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 2—4 年。处分期满,经学术监 察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处分期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可重新获得原取 消的各项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院收到调查结论后,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如当事人 10 日 内没有提出申诉,则由学院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梧州学院教职员工的,如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书 面申请复议。学院在 30 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被 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梧州学院学生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按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 条、62 条、63 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学术监察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 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 造事实诬告他人,且为梧州学院教职工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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